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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污染罪怎么判(污染环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09-04 10:48:33    

1、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

(1)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;

(2)致使基本农田、防护林地、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,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,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;

(3)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,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;

(4)致使一人以上死亡、三人以上重伤、十人以上轻伤,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;

(5)致使传染病发生、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,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;

(6)其他情形。

2、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层面是故意还是过失?

关于本罪的主观层面是故意还是过失,学界有争议。持过失说的人认为这样可以起到更严格限制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,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可能不当扩大处罚范围,不利于经济发展。持故意说的人认为,限定“故意”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应由行政处罚解决。

还有学者持混合说,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复合罪过,包括故意和过失。但故意仍然是通常的罪过形式,过失在后果严重时适用。也就说,一般情况下,污染环境罪要求主观故意,但如果后果特别严重,此时过失也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
3、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

(1)主体:自然人和单位

(2)主观层面:通常为故意

(3)客观行为: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。

(4)客体:生态环境利益

4、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,一般关押多久?

污染环境罪有三档量刑标准:

(1)严重污染环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(2)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
(3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;

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、湖泊水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;

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;

④致使多人重伤、严重疾病,或者致人严重残疾、死亡的。

5、什么情况下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或从宽处罚?

根据司法解释,行为人认罪认罚,积极修复生态环境,有效合规整改的,可以从宽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
6、无证经营危险物回收,构成污染环境罪吗

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,如果在处置过程中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,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。

处置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的,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处置过程中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、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,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;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,以其他犯罪论处。

7、污染环境罪可以缓刑吗

缓刑适用条件为,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犯污染环境罪,如果符合以上条件,即可适用缓刑。

8、刑法修正案(十一)对污染环境罪做了哪些修改?

2020年刑法修正案(十一)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:

(1)将“后果特别严重的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的”,污染环境罪成为情节犯。

(2)增加一档法定刑: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(1)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……

(3)新增竞合犯的处理:构成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,从一重罪论处。

9、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“严重污染环境”?

(1)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;

(2)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;

(3)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铅、汞、镉、铬、砷、铊、锑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;

(4)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镍、铜、锌、银、钒、锰、钴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;

(5)通过暗管、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、灌注、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;

(6)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违反国家规定,超标排放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实施此类行为的;

(7)重点排污单位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、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,排放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;

(8)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实施此类行为的;

(9)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;

(10)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;

(11)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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